《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书影
《产科临床手册》书影
据介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第2版)一书由余艳红教授和杨慧霞教授主审,苟文丽教授和张为远教授主编,为广大的产科医生、医学生、临床研究生提供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翔实且与时俱进的系列知识。《产科临床手册》一书由苟文丽教授主审,蔺莉教授、赵扬玉教授主编,主要围绕“围产保健内容、产科常见合并症、妊娠特有并发症”三个亚专科领域进行阐述,注重临床实际操作的规范化培训。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副总编辑杨晋编审认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第2版)对妊娠高血压疾病的流行病学、病因和发病机制、诊疗和预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地阐述,正如马丁院士在本书序言中所言,这是我国产科领域的“全、新、力、作”。《产科临床手册》则突出便携、重点、精简的特色,注重临床操作,紧贴临床实践,并附有临床操作视频,尽力满足一线产科医生实际需求。“作为‘中国优生科学西部行’项目内容之一,这两本书将赠送给西部地区十一省区及基层医护工作者。”杨晋编审说。
据了解,“中国优生科学西部行”项目是中国优生科学协会“促进西部人口健康与优生”工作的重要项目之一,自2013年开始,每五年一个周期,通过组织专题学术讲座、专家查房、专家义诊、手术以及健康教育资料发放等形式,为推动我国西部地区优生科学和妇幼事业发展作贡献。此次新书发布会,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再次携手西部十一省,赠出新书,将宝贵的临床经验和前沿技术送到基层一线。
“在西部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西部某些地区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首要原因,产科诊疗操作不够规范、知识理念落后,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决定组织全国著名产科专家共同编写《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第2版)及《产科临床手册》。”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苟文丽教授介绍了创作两本书的初衷,并对全国70多位产科专家等人士为书籍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据悉,本次论坛由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妇儿临床分会、生殖道疾病诊治分会、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高危妊娠管理专业委员会、妊娠合并内科疾病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新书发布和赠书仪式后,论坛邀请全国各地的妇产科专家汇聚云端,畅聊妇产科疾病与妊娠期危重症管理的前沿热点,分享临床罕见疑难病例,探讨专业领域难点问题,为全国各地的妇产医护人员献上近50场干货满满的学术讲座。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