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课程建设中回答好“时代之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作为经济学教育科研一线的一名共产党员,我深感肩上的时代使命与责任。上海财经大学在人才培养中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所在的经济学院是上海市首批课程思政领航学院,作为领航学院负责人,我组织实施了学院的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思政全覆盖建设。
针对经济学课程的特点,我们探索形成以课程思政案例为基础的可量化评估、可复制的高质量课程思政建设模式。我负责的《博弈与社会》课程入选上海市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党的二十大召开后,我们组织教师开发建设融二十大精神于课堂教学的课程思政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方式开展课程思政教育,不仅让学生以“盐溶于水”的方式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也推动了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在课程思政建设与实施中,广大教师也接受了一次价值观的强化,实现了高校人才培养价值引领、师德师风建设与教学方法改革协同并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总结了十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开拓性的论断和判断,强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推动力”。高校肩负着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的重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近十几年来积极推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领了全国经济学科最新一轮改革浪潮,极大提升了人才培养质量,我院的改革成果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同时,针对当前数字经济人才稀缺的现状,我们积极规划建设数字经济系列教材,全校协调筹划成立数字经济系,以培养国家急需的数字经济人才,并创新培养模式,融实践于学生培养过程,在解决重大问题的实践锻炼中培养学生,以达到知晓中国、报效祖国的目的。
中国当前正面临重大挑战和历史机遇,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了系统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学校以我院教师团队为核心,组建成立了“中国经济思想发展研究院”,会聚一批国内外优秀学者进行理论创新,探索构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思考并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光明日报记者颜维琦、任鹏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5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