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带火山东强盛,老板孙红雷以前也卖鱼,啥来头?******
中新网2月1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随着《狂飙》的热映,近日,一家名为山东强盛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因和《狂飙》中强盛集团“撞名”引发热议。
随着企业信息被深扒,人们发现,这家企业法人代表孙红雷也卖过鱼,干过房地产,这更引发网友们的兴趣,这家企业究竟是什么来头?
山东强盛集团意外走红,企业法人有多家公司
天眼查显示,山东强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亿元,法人代表、最终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孙红雷。
孙红雷投资公司一览。天眼查截图孙红雷对山东强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9%,山东强盛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山东免检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0%,属于绝对控股。
除了山东强盛集团有限公司,孙红雷还100%持有临沂商城吉泰冷冻产品销售部。另外,孙红雷还投资了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玫瑰传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山东宇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宇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还有一家公司,名为临沂宇帆滨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过孙红雷对山东宇帆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并不高,仅为4.28%。
借势营销,山东强盛开卖《孙子兵法》、电视机等
有意思的是,山东强盛集团和《狂飙》中的强盛集团有诸多相似之处:卖过鱼、干过房地产。
山东强盛集团开始售卖《孙子兵法》、电视机等。抖音截图山东强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狂飙》中,强盛集团一项很重要的业务就是房地产业务。
在山东强盛集团走红后,其抖音橱窗的商品也丰富了起来,上线了《孙子兵法》书籍、《狂飙》原著书籍、液晶电视机、三文鱼、带鱼段、咖啡粉、可安装在手机上的小灵通翻盖镜子等。
在《狂飙》中,这些可都是“网红物件”。因为主人公高启强最早就是卖鱼的,给人送礼等离子电视,喜欢干嚼咖啡粉,读《孙子兵法》,其弟弟高启胜卖小灵通。
网友纷纷表示,强盛集团是懂营销的。还有网友调侃:“什么时候开个白金瀚。”“还别说,山东临沂市当地有个非常有名的酒店:金佰翰。”
孙红雷回应: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公司
在山东强盛集团走红网络后,网友纷纷调侃:我建议你自首;建议有关部门查查;《狂飙》编剧是不是住你家附近?
孙红雷回应。截图山东强盛集团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屋子”荣誉证书自证“清白”。不过这马上招来网友调侃:《狂飙》强盛集团也有大量荣誉证书,高启强故居甚至还挂满奖状。
1月30日,孙红雷亲自回应:“我们强盛集团和电视剧中的没有任何的关联,更不是电视剧里的原型。我本人确实叫孙红雷,并不是演员。”
在直播中,孙红雷还表示,“我从初中毕业就开始卖鱼,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公司。”(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