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上海浦东-台北恢复每日双向载客模式******
中新网上海1月11日电 (李佳佳 柴媛 宋敬徐)1月10日20:03,南航CZ3096航班满载241位旅客降落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这是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回归“乙类乙管”,入境旅客防疫措施优化调整之后,南航在上海地区的首班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入境航班。
1月10日20:03,南航CZ3096航班满载241位旅客降落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南航供图即日起,根据政策调整及春运市场两岸民众返乡需求,南航上海浦东—台北往返航班CZ3095/3096恢复至疫情前每日来回程均载客模式。
享受新政带来的快捷通关体验的旅客和脱下“大白”的工作人员共同在纪念签名板上签名留念 南航供图为使旅客感受政策调整后更加便捷顺畅的出行体验,南航在始发站和目的站均提前做足准备。南航台北站通过官网发布航班公告,及时更新航班信息以便民众提前做好购票安排,从容出行。南航上海分公司在空中开展航班专属互动活动,庆祝航班乘客为免入境核酸检测和隔离措施后首班CZ3096的幸运旅客,并为旅客送上精致纪念礼品和兔年新春祝福;航班落地后,地面工作人员为旅客提供从机口至到达口的“一站式”入境服务,做好入境全流程指引,针对轮椅、老年、携带儿童等特殊旅客安排专人引导,协助旅客快速过关、提取行李。
航班落地后,地面工作人员做好入境全流程指引,协助旅客快速过关、提取行李 南航供图根据新措施,入境旅客在海关检验检疫区只需出示健康申报码即可快速通关。享受新政带来的快捷通关体验的旅客和脱下“大白”的工作人员共同在纪念签名板上签名留念。
享受新政带来的快捷通关体验的旅客和脱下“大白”的工作人员共同在纪念签名板上签名留念 南航供图据南航上海方面介绍,自1月10日起,春运期间CZ3095/3096每日执行,其中1月21日-23日(大年三十至年初二)计划取消,航班时刻较之前未做改变,CZ3095浦东计划起飞时间14:50,16:55到达台北桃园;CZ3096台北计划起飞时间18:20,20:20到达浦东。春运期间该航线仍将投放宽体机执行,为旅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南航也将根据客流及市场需求变化持续做好上海地区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的运力安排,动态调整运力投放。(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