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松园所在的华侨新村社区新春元素随处可见。 受访者 供图
印尼菜咖喱味要浓才好吃,宁德大黄鱼用印尼菜的做法加工别有风味,印尼烤饼必须要有……谈起年夜饭的准备,汤松园侃侃而谈,“也不是过年才吃这些,现在日子好了,每天都吃得很丰盛。”
1961年,汤松园随父母回国,先期被安置在厦门同安的华侨农场,1965年又被安置到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
1965年,东湖塘华侨农场在宁德三都澳畔创建,由归侨与当地民工数万人填海筑堤围垦而成,先后安置了印尼、马来西亚、越南等地归侨4000多人。
“当时相当穷,吃白米饭就是一种奢望,每天都盼着过年,因为过年就有肉吃,有新衣服穿,现在的孩子根本想象不到。”回忆起当时的苦日子,汤松园仍记忆犹新。
华侨新村社区工作人员张贴“福”字。 受访者 供图1997年,东湖塘华侨农场获批成立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1999年5月升级为省级经济开发区。2006年4月,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与闽东工业园区整合,更名为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东侨经济开发区再度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历经多年发展,如今的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坐拥3800亩东湖、2000多亩西陂塘以及国家级湿地公园,四面环绕保持生态原貌的南岸公园、北岸公园、塔山公园等休闲景观,已是一个宜业宜居家园,2021年度综合发展水平在全国217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位列第22位。
“现在的生活和以前比,可以说是翻天覆地,每天吃的有鱼有肉,房子住得也很舒心。”汤松园说,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关心归侨侨眷,逢年过节都会来看望慰问。
退休后从事社区工作的汤松园,近段时间来都在忙着帮助上门慰问社区里的归侨侨眷,除送上慰问金、慰问品外,还张罗着在社区内张贴春联、悬挂大红灯笼。汤松园说,除了新春慰问外,也希望用这些新年装饰让社区里的归侨侨眷都能感受到浓浓年味。
与汤松园有着同样想法的还有“侨三代”、侨企宁德市闽澳华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超伟,他在公司的每个门上都贴上了春联。
“对我来说,年味就是这些春联、灯笼,看着就非常吉祥喜庆。”黄超伟说,特别是近些年宁德发展快速,城区环境设施也日益完善,春节期间街道两旁悬挂着的彩灯、灯带等装饰特别有年味。
黄超伟的外公是马来西亚归侨。“小时候过年,外公会做特色烤粽;现在他年纪大了,也很少做了。”谈起马来西亚美食,黄超伟回忆满满。
“今年年夜饭,将继续与外公一家团聚。”谈及新年愿望,黄超伟说,希望借着宁德快速发展的东风,接好上一代发展的接力棒。(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